避免徐玉玉悲剧重演的关键在信息安全

责任编辑:editor006

作者:董怀国

2017-09-19 16:56:39

摘自:浏阳网

面对当前诈骗网络化、智能化的趋势,我们不能满足于“发现一起,侦查一起,打击一起”,而应当建立全面的、立体的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尊重和保护,以及对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力甚至故意泄露的责任追究制度。

面对当前诈骗网络化、智能化的趋势,我们不能满足于“发现一起,侦查一起,打击一起”,而应当建立全面的、立体的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尊重和保护,以及对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力甚至故意泄露的责任追究制度。

9月15日,山东省高院公布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徐玉玉案被告人陈文辉等上诉,维持原判。在之前的一审中,陈文辉等7人分别被以诈骗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判处无期徒刑等刑罚。至此,曾经引起全国轰动的徐玉玉案尘埃落定,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死者家属讨回了公道,千千万万关注和关心徐玉玉案件的人,也算可以松口气了。

回顾一下徐玉玉案件的始末。杜天禹通过植入木马等方式,非法侵入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网站,窃取高考考生个人信息64万余条,并对外出售牟利;陈文辉从杜天禹手中购买高考考生信息,雇佣郑贤聪、黄进春冒充教育局工作人员以发放助学金名义对高考录取生实施电话诈骗,此中骗取了徐玉玉上大学的全部费用9900元。犯罪分子的这些作案手段,不像以往我们听闻过的凶杀、爆炸、投毒等那样凶残,为什么也会被处以无期徒刑等严惩?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分子所受到的刑罚惩罚应当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及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在徐玉玉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原因分析报告认为,徐玉玉系被诈骗后出现忧伤、焦虑、情绪压抑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的情况下发生心源性休克,行心肺复苏后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是以法院两审依据被告人犯罪事实,以及《刑法》“如果有导致被害人死亡情形,应予酌情从严惩处”的规定,作出了相应判决。

必须要看到的是,徐玉玉悲剧在当下并非个案。随着网络平台的普及和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电信加网络诈骗呈现出案件高发的态势,并异化出不同的技术形式。受害者既有普通民众也有企业老板、公务员、学校老师,各行各业都有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的受害者,波及面广、社会影响相当恶劣。可以说,电信诈骗是当下中国社会的一大公害。徐玉玉案审结,接下来最重要的是要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上下足功夫,杜绝电信诈骗的源头,避免徐玉玉悲剧重演。

科技越发达,生活越智能化,个人信息保护的压力也就越大。但凡有手机,试问有几个人没有接到过陌生的短信或者电话让买房买保险办信用卡等?你可能很诧异,为什么这些推销都是“精准打击”?其实犯罪分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光是通过对特定网络实施攻击,还可以通过网络、熟人等非法渠道轻易购买,这就是我们在浑然不觉的情况下,住址、电话等泄漏无余的原因。

可见,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是一个全国性的、涵盖各个阶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发力,常抓不懈。首先是国家从立法到司法实践要对公民个人信息加大保护力度,避免千千万万的民众暴露在犯罪分子的算计之下。然后,相关行业和部门要加强监管,牢记守土有责,筑牢网络防火墙。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公民个人要牢牢树立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全面提升网络素养。

网络诈骗从个人信息泄露开始。从而,面对当前诈骗网络化、智能化的趋势,我们不能满足于“发现一起,侦查一起,打击一起”,而应当建立全面的、立体的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尊重和保护,以及对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力甚至故意泄露的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安全,是公民安全和社会和谐的第一道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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