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1年4月15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许昌市襄城分公司(下称襄城分公司)向司亚伟所持手机发送信息共计451条,均为广告垃圾短信。司亚伟向河南省襄城县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滥发手机短信,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安宁,于2012年8月27日判决襄城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书面向司亚伟赔礼道歉、赔偿司亚伟精神损失人民币1分、支付司亚伟公证费600元。襄城分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3年2月1日许昌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editor004
2014-03-17 11:04:02
摘自:正义网-检察日报
基本案情:2011年4月15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许昌市襄城分公司(下称襄城分公司)向司亚伟所持手机发送信息共计451条,均为广告垃圾短信。
基本案情:2011年4月15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许昌市襄城分公司(下称襄城分公司)向司亚伟所持手机发送信息共计451条,均为广告垃圾短信。司亚伟向河南省襄城县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滥发手机短信,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安宁,于2012年8月27日判决襄城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书面向司亚伟赔礼道歉、赔偿司亚伟精神损失人民币1分、支付司亚伟公证费600元。襄城分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3年2月1日许昌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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