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新产业形态发展需求,以及保护专利权利人创新积极性,已于8月1 日正式实施之中国《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其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情况包括: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阶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和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以及涉及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端运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等范畴。
中国知识产权局SIPO已于2017年8月1日正式实施《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相较于先前之《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之适用范围涵盖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以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虽说扩大适用案件,但也保有相关限制。现将该修正制度简述如下: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简述
1. 适用客体
1.1 原则
1.1.1 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1.1.2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1.1.3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1.1.4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1.2 例外
依据SIPO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不适用本办法。例如:中国与各国签署的PPH、GPPH、PCT-PPH。
2. 适用状况
2.1 申请与复审案件
2.1.1 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2.1.2 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2.1.3 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端运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2.1.4 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2.1.5 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2.1.6 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2.2 无效宣告案件
2.2.1 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2.2.2 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3. 提交文件
3.1 申请案优先审查请求,应当提交
3.1.1 优先审查请求书
3.1.2 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3.1.3 除“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3.2 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应当提交
3.2.1 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
3.2.2 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4. 结案期限:自同意优先审查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4.1 发明专利申请在45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1年内结案;
4.2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2个月内结案;
4.3 专利复审案件在7个月内结案;
4.4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5个月内结案
4.5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4个月内结案。
5. 答辩期限
5.1 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2个月,
5.2 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15日。
6. 停止优先审查
6.1 专利申请案,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6.1.1 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主动修改(发明 ─ 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 ─ --申请日起2个月内)
6.1.2 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前述2个月/15日的期限;
6.1.3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6.1.4 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6.2 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6.2.1 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
6.2.2 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
6.2.3 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6.2.4 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6.2.5 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6.2.6 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
结语
诚如前述,修正后的优先审查扩大了适用案件的类型,但是台湾地区申请人如何取得“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推荐意见”,签署在“优先审查请求书”?是向福建省地方知识产权局取得吗?如果申请人是外籍人士者,又应如何取得?还是说,凡外籍申请人,包括台湾地区申请人,都不可能取得推荐意见,进而提出优先审查?还是直接向国务院相关部门取得推荐意见呢?这又增加了申请人/代理人与公部门打交道的困难度。
再则,“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以及“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究竟是指那些产业,也并未明确点出。
前述疑问,应是在实践过程中,可以逐渐了解SIPO的要求,而这些要求,会再公告周知与否,则仍有待SIPO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