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4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以表决的形式废除了“网络中立性”法案。从2015年2月26日通过到今年被废除,该法案的有效期不过两年多。对此,白宫、共和党和运营商表示支持,民主党、互联网公司和广大消费者表示反对。在中国,无论是商业实践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已出现了类似的争议。我国应当加快大数据的立法进程,明确各类型数据的权属,重新定位运营商的法律地位,让互联网公司承担相应的公共责任。
一、事件介绍
2017年12月14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对是否废除“网络中立性”法规进行表决,结果赞成与反对的投票为3比2,该法案被废除。从2015年2月26日通过到今年被废除,该法案的有效期不过存在了两年多。针对“网络中立性”法案被废除的结果,美国社会的看法严重分化。在政界,美国白宫和多数共和党议员都对这一结果表示支持,而民主党议员则持反对态度。在民间,网络服务提供商肯定了废除法案的合理性,而互联网科技公司和广大消费者则表达了强烈的抗议。支持者与反对者都提出了有力的论据,但是废除该法案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仍有待后续观察。
二、法案折射出的背景
第一,“网络中立性”法案是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传输数据的一种限制。从技术层面讲,网络服务提供商(运营商)可以控制数据传输的过程,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数据传输的先后顺序。从结果上看,运营商的这种数据传输控制权力能够直接影响到互联网用户访问的网络内容,控制他们接受信息的渠道。同时,运营商也成为了实际上决定互联网巨头竞争成败的关键角色。为了防止运营商滥用这种数据控制的权力以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2015年2月26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通过了“网络中立性(Net Neutrality)”法案。该法案旨在确保运营商提供相同的速度载入所有合法的网络内容,以保证互联网公司之间公平的竞争环境。受益于该法案,互联网用户得以按照自由意志、自主选择服务提供商、接入设备和具体访问网络内容等。
第二,政治分歧是导致美国“网络中立性”法案在短期内立与废的直接原因。在2015年以前,“网络中立性”问题仍停留在技术层面,联邦政府的强势介入使得这一技术问题迅速法律化。前任美国总统奥巴马一直都坚持“网络中立性”原则。正是在奥巴马总统的支持与推动下,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开始起草涉及“网络中立性”的草案,并最终于2015年通过。现任总统特朗普则是网络中立性的反对者,他将奥巴马大力推动法案通过的行为视为是总统行政权力的滥用与扩张,主张废除该法案。两位总统的分歧还向下延伸到具体的技术官僚和机构。奥巴马任总统时期,任命Tom Wheeler为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主席,此时的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主要持支持“网络中立性”立场。等到特朗普总统就任,把委员会主席迅速换成持相同观点的Ajit Pai,后者立即主导了法案的废弃过程。由此可见,美国政治人物的政治分歧直接动摇了“网络中立性”法案的稳定性。
第三,数据的重要性正在不断提高。现代社会,数据已经不是简单的企业、政府调研分析的对象,而是数字经济、数据时代的基本单元。未来的人工智能、物联网、机器学习等科技发展,都离不开数据的支撑。此次法案废除争议的核心载体是数据,正反双方都意识到了用好数据的巨大潜力。反对废除法案者担心网络服务提供商会利用优势地位控制数据的流动,进而左右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方向。支持废除法案者则认为法案实际上限制了数据的流动性,更为有效的数据不能脱颖而出。二者都极端重视数据的影响,分歧在于数据的控制者及模式。
三、如何评价美国“网络中立性”法案的废除
第一,既不能把控制数据传输的权力完全交给网络运营商,也不能过于束缚运营商发展的“手脚”。一方面,“网络中立性”的废除有不少显而易见的消极影响。第一,运营商不需要再确保给所有网络内容提供相同的载入速度,可以自主决定数据传输的优先等级和服务质量的高低。因此,运营商可以通过提速限速等方式影响用户接触信息的渠道。第二,为了能够获取数据传输的优先等级,互联网内容提供商需要付给运营商更高费用,这会造成恶性竞价的出现。内容提供商不再主攻提高提供内容的质量,而是靠金钱获取竞争优势。新兴的、实力较弱的互联网公司,受限于经济实力,更加无法与现有的互联网巨头竞争。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会严重阻碍互联网领域的创新。
另一方面,应当放松管制,允许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业务范围进行适度拓展。目前,全球的运营商都遇到了发展的瓶颈,传统业务在下滑,又缺少新的增长点。我国的网络建设包括宽带都面临较大的发展缺口,类似“网络中立性”的政策束缚了运营商的业务开展模式,减少了其潜在的收入来源,不利于我国进一步提升和扩大网络基础。大量互联网企业又在不断地向运营商的传统业务领域渗透,彼此间的关系早已不是泾渭分明。因此,在符合市场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应当允许运营商尝试开拓新的业务种类。同时,这些互联网科技公司也应当和运营商一样,部分地承担起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共责任。
第二,我国要加快立法进程解决“网络中立”的有关争议。在我国,有关“网络中立”的类似争议也已出现。在商业实践层面,2011年,土豆网成为上海电信城市光网应用联盟首批合作伙伴,其宣称合作内容包括把土豆网视频上传的速度提升4倍。2012年,中国联通和乐视达成战略合作,承诺为其提供优质的互联网接入资源。在司法实践层面,2004年,厦门长城宽带因为封堵BT的端口而被起诉,经过两审判决,最终认定厦门长城宽带的限速、封端口行为构成违约。由此可见,“网络中立”的争议并非是美国特有,中国作为互联网大国,无论是商业实践层面还是司法实践层面,都已经触及到了这一问题。但与美国不同的是,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或反对“网络中立性”原则,这使得运营商以更高收费换取更好服务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定性。一旦消费者或网络内容提供商提起诉讼,法院缺乏充足的判决依据。这种困境亟待加快立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