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的治理思路辨析

责任编辑:editor007

作者:庹继光

2017-09-29 17:06:25

摘自:中国社会科学网

我国网络治理起步较早,1994年国务院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开了我国网络治理的先河,此后国家先后出台了近200部涉及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一、我国网络治理的理念嬗变

我国网络治理起步较早,1994年国务院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开了我国网络治理的先河,此后国家先后出台了近200部涉及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这一治理系统显然存在着一定的瑕疵。立法层级比较低是一个突出的表现,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仅有《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还有人归纳了其他不足,如此类法律法规中体现着很强的行政监管色彩,内容多是从方便政府管理的角度出发,侧重规定管理部门的职权、管理和处罚措施等内容;在规范设计上以禁止性规范为主……。为此,有学者提出建议:“网络立法不仅要考虑净化网络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同时也要致力于维护网民的合法权益,注意到各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公正判定责任归属。”

在全球互联网“共享共治”理念下出台的《网络安全法》,在内容规范上具有“集大成”的特色,将原来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社会的意见,在网络治理基本思路上发生了许多变化。其一,体现了权利保护优先、违法惩治为辅的权利与义务观。其二,确立了共同治理的基本理念和思路。

二、《网络安全法》倡导性规范的基本指向

据统计,《网络安全法》共有7个条文直接涉及倡导性规范的提出,分别居于法条的“总则”和“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中,其中第二章的主要法律规则均以倡导性规范的形式出现,共有5个条文。

从整体上看,《网络安全法》设置较多倡导性规范是为了充分体现出立法具有指导未来的预测功能,尽可能避免成文法本身固有的滞后性带来的弊端。法律是社会活动的总结,强制性规范是针对既有的行为作出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指示,显然是落后于社会活动的,面对一日千里、变化迅猛的网络世界更显得力不从心———在网络空间,人类不仅需要解决各种触及行为准则底线的法律问题, 还必须面对大量在底线之上的道德、伦理等问题。

从内容上看,《网络安全法》中的倡导性规范体现了国家和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代表了立法机关和国家对于好坏、善恶、是非的一种倾向,代表了一种道德、伦理的价值判断,即积极倡导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这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实施合法、合理、有道德的网络行为,共同构建文明、安全的网络环境。

法律设定倡导性规范在相当程度上是对网络媒体自律行为的肯定和强化。当下,我国业界已经制定了许多加强网络自律的公约,诸如《文明上网自律公约》《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博客服务自律公约》等。这些公约和规范都为网络媒体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网络安全法》设定系列倡导性规范,一方面充分肯定了这些自律行为,另一方面也通过一些具体措施的制定和施行强化这些行业自律精神,例如国家借助政策杠杆、激励举措等支持积极践行社会责任与担当的网络媒体等。

三、网络技术权力的运用与规制

从可操作性来说,《网络安全法》中倡导、鼓励技术手段的几个条文,是促使网络空间安全、健康运行,实现超越法律底线、更高层次的和谐,稳定社会关系的实质性手段所在。

我国《网络安全法》在相关条文中明确倡导网络安全标准体系的制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等,这无疑表明国家和政府在支持强化监测、管控技术,以达到构建良好网络秩序的目标,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运用技术手段规制网络带来的弊端打开了“方便之门”,对于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的监护体系即是其中之一。

为防范互联网企业、行业层面的技术权力的无限扩张或膨胀,人类应当将其关进笼子,具体路径仍然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这在《网络安全法》中也有所体现。不过,国家、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国家公权力,相关机构介入时,也应当保持国家公权力、技术权力与公众网络使用权利的相对平衡,不能让公权力无限膨胀,也不能任由技术权力假借技术、科技的名义压制公众的自由和权利。

从总体上看,《网络安全法》在第一条阐释其立法目的时使用了这样的说法,“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在此目标指引下,该法律在倡导性规范中重点突出了鼓励技术监测、管控,促进网络安全、健康运行的一面,而较少涉及直接约束技术权力滥用的条款,这是值得注意的。

当然,从我国网络立法的整体进程来看,《网络安全法》只是一个基础,随着我国网络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后续的互联网领域立法将不断涌现,逐步建构起较为完备的网络法律体系,其中一个重要方向便是根据技术的变迁、环境的改变等,适时、适度对于网络企业、行业的技术权力进行约束和规制,使之与网络用户的权利之间达到平衡状态, 避免技术权力的滥用妨碍自由权利的行使。(摘编/时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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