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 Cook一句,强调苹果不会如「其他硅谷公司」般利用消费者的个人资讯和私隐来牟利,剑指Google和Facebook的暗示唿之欲出。近期Google Photos推出提供免费无限量的照片储存空间,相较于Apple iCloud付费空间,Tim Cook 直指 Google其实是用使用者的回忆来赚钱,苹果坚决不会这样做。
涉使用IT 科技侵犯私隐投诉上升超过一倍
其实类似的个人私隐的讨论,从来都未停止过。尤其当Big Data 时代来临,「个人资料」的定义将有所变化,透过传感器收集的数据是否私隐的一部分?以今日定义而言,既不是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法定私隐」,收集这些数据再分析你的个人习惯和喜好,又是否称得上侵犯私隐?这些问题都变得更难回答。
消委会早前引述香港私隐专员公署数据,2014年共收到206宗涉及使用IT科技的侵犯私隐投诉,较前年上升超过一倍。消委会更指市民在社交网站「按赞」,又或是在网上搜寻过某类产品,以至为了礼品而登记会员等,都可能被搜集成为有用的商业数据,让商户整合成大数据,进一步分析及解读用户资料以优化其业务策略。
大数据与私隐的平衡,是近年热门讨论话题。去年个人资料及私隐专员公署发表文章提到「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而早前亦有多个团体举行了有关大数据、个人私隐与科技创新的论坛。来自Google 的全球私隐权顾问Peter Fleischer 向Unwire.pro 表示,这是一个根本没有正确答案的问题,Google 只是中立地履行法例,担当一个难演的角色而已。
大数据或损害弱势阶层利益
Unwire.pro早前就专题探讨过,大数据如何为不同行业带来革命,但同时也为私隐问题带来忧虑。经典案例自然是2012年的美国连锁商店Target,有父亲向Target投诉寄送尿布及其他婴儿产品优惠券,给他家中未婚的高中女儿。但其后发现塬来她真的怀孕了,并曾到Target购买与妊娠有关的物品。大数据为零售业带来创新,但背后却是消费者的私隐被分析。
随着使用者对个人资讯的保护意识不断提高,环球不论是否IT 公司,都开始意识到赢得用户信任的重要性,认真检讨自家的私隐政策。以今次苹果公司为例,Tim Cook 就强调该公司不会利用消费者的数据来牟利,并直言当使用者发现这家机构在用他们的个人资讯牟利,「代价将很大」。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蒋任宏在「从私隐角度探讨大数据国际会议」致辞表示, 随着数码化及科技进步,机构更轻易有效收集、储存、连结及分析大量数据。大数据分析可为机构会带来庞大效益,但是从私隐及资料保障的角度来看,却有潜在的负面影响。
「大数据分析注重『相互关系』,以发掘人与事物互动的模式及识别趋势,较少关注真正的因果关系。因此可能会错误标签个别人士、损害了弱势阶层的利益,以致令社会资源被错误分配、引起不公平及歧视问题。」因此蒋任宏认为机构在应用大数据分析时,应以保障顾客私隐及资料为大前提, 不应视私隐保障为创新和进步的障碍,相反应视之为能提升竞争力、能赢取顾客信任和支持的一项优势。
用户私隐一定跟创新有冲突?
刚获委任为特首创新及科技顾问的杨伟雄亦表示,当现代社会进入大数据时代,使用效力宏大的社交媒体平台,同时亦面对私隐及资料保障的挑战:「为应付大数据带来的重大及潜在争议课题,在急速演变的科技世界不断迈进时,也应暂时停下来,审视更多与人文相关的课题。这不但让我们更好、更妥当地使用科技,更能创造经济及社会效益。」
欧盟是全球最先有案例强制Google执行「被遗忘权」的地区,也因历史塬因是在网路私隐问题上最为关注的地区。Facebook欧洲公共政策副总裁Richard Allan早前就在英国《金融时报》撰文,回应部分欧洲国家益发担忧Facebook如何运用其公民数据。
他警告若欧洲的监管机构,基于担心私隐问题而始规管 Facebook,该网站将因此不会再向用户提供新功能。他扬言,欧洲监管机构对Facebook的私隐查询应当中止,因为这会令他们消耗太多资金,最终导致无法推出新功能,太多、太严的查询更可能损坏欧洲科技初创公司的营商环境。
作为全球最大的互联网搜寻引擎公司,Google几乎免不了成为私隐问题上的主角之一。创办人Larry Page亦曾警告说,欧洲法院对「被遗忘权」的裁决可能会损害下一代网络初创公司发展,还可能让专制政府有更多手段,限制人民在网络上的交流。
Peter Fleischer 出席论坛分享对科技创新和私隐应怎样平衡时,就表示两者未必有冲突。他忆述Google Maps 推出时就因为拍到人脸而引发争议,后来Google Glass 出现更吓他一跳,担心引发其他私隐问题。但Google 为地图上拍到的人脸加上马塞克,也在欧洲提供个人资料搜寻结果删除的申请,他认为Google 已尽了力平衡两者的关系。
扫瞄网络内容已「避无可避」
以最新鲜热辣的Google Photos 服务为例,就有不少人质疑Google 愿意免费储存这些照片,背后是因为Google 可借此分析照片,了解使用者的行踪、习惯、喜好等,这些都可用于大数据分析,以至广告推广之上。Peter Fleischer 表示自己不是Google Photos 负责人,不能代表他们说话,但就认为当现代人使用互联网服务,就已经很难避开数据收集和分析。
事实上如果有留意,应会发现YouTube 服务在上传影片时,后台就会主动扫瞄影片的内容,以确认是否侵权影片。类似的技术一向存在,如扫瞄照片是否儿童色情等违法内容,因此要避开扫瞄几乎不可能。Peter Fleischer 只表示,目前并未有计划分析用户上传照片以用于Google 的广告服务,也不会贩卖用户上传的照片,亦不会贩卖他们的个人数据。
有人觉得「免费的才是最贵」,既然苹果有付费iCloud 服务,也承诺绝不把用户资料牟利,那Google 会否推出收费版本的Google Photos 以换取「完全不被扫瞄分析」?Peter Fleischer 强调自己并非该项目负责人,但他就举了Gmail 企业版做例子,认为并非不可能,但以目前的情况而言并没有这一种选择。
那难道就得公开自己的所有个人资讯了?Peter Fleischer 直言保护个人资料的最大责任者,始终是使用者自己。「不想被人知道去了哪儿,就不要把照片的GPS 功能开启,也要留意Android 应用要求的权限。如果有些照片真的不愿被看到,就应该关掉分享功能,甚至选择不要上传,一旦在网络公开了就很难追回来。」他说。
社会对「被遗忘权」仍未有共识
提到「一旦在网络公开了就很难追回来」,自然就会谈论「被遗忘权」的问题。互联网技术发展令数码痕迹永久保存于网上成为常态,在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主办的「从私隐角度探讨大数据国际会议」上,个人资料私隐专员蒋任宏否认有意在港引入「被遗忘权」,认为只从私隐专员提及「被遗忘权」的两篇文章就认定,未免太捕风捉影。
他认为目前社会对「被遗忘权」仍未有共识,不必急于决定是否引入有关概念,但就值得社会多点讨论。他相信目前香港的私隐法例已对市民有足够保障:「始终不能因为有什么新科技出现,就要想立例规管。目前的私隐法例已保障个人资料的取得和使用方法,不会因为它是外国公司或把资料放到外国,就能绕过香港法例。」
蒋任宏提到私隐条例里只要不涉及能对应到个人身份的资料,如姓名、身份证编号,其他资料未必算是私隐保护范围。他强调在公共领域的个人资料,是依然受私隐条例的资料用途塬则所规限的,认为公众对私隐使用仍有不少误解,尤其近年大数据兴起下或会有机构在取得或使用个人资料时误触法网,因此才会举行论坛以教育公众。
他以2013 年名为「起你底」的应用为例,开发公司从网路、宪报等公众资料渠道,收集破产人士等市民的个人资料,就属「大数据」的一种方式。这些资料披露塬因是基于特定塬因,也有机制在完成目的后予以删除,但「起你底」从网路等渠道收集这些资料,取得和使用方式均未获当事人同意,这就违反了私隐条例,故被该署出手制止。
「被遗忘权」引发多国争议
「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是源于近年搜寻引擎功能太过厉害,无孔不入,让人在网络世界的数码痕迹永远被记录,有人就提倡人们应有权利掌控自己的数码痕迹,有权要求移除自己的负面或过时的个人身分资讯搜寻结果。2014 年欧洲法院就裁决民众有权行使「被遗忘权」,并要求Google 等搜寻引擎公司必须遵从。
由于此举同时也产生了与言论自由、资讯自由之间的冲突,加上有人疑虑会否演变成网际网路审查,甚或是权贵、罪犯用以隐藏不良纪录的合法方式,因此在不同的地区都引发争议,加上目前法律框架仍不明确,因此现时只有在欧盟在确切逼令执行。
对于亚洲是否也会引入「被遗忘权」,Peter Fleischer 认为不便评论,但就指不同国家都有就这问题做研究,而欧美和亚洲对这问题的看法也有各自的不同。对于香港有富商控告Google,并要求删除不实言论的搜寻结果,他认为由于还在法律程序而不便评论,但就指事件并非跟「被遗忘权」相关,而是有否涉及诽谤言论,因此也不能一概而论。
私隐专员蒋任宏亦指出,该案件重点是网上言论有否事实根据,基于事实的纪录不属于私隐保护范围。他再以「起你底」一事解释,被搜集资料的人的确有破产或犯罪等纪录,私隐公署不会阻止其他人取得与公共安全有关的资讯,事件出问题的是使用这些资料的方式,不符需要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法例要求,因此希望公众能够理解。
有钱人比其他人「更加平等」?
在故事《动物农庄》里的结局有这样一句:「所有动物生来平等,但有些动物比其他动物更平等」。我们当然相信司法制度是公平的,但无可否认的是提出诉讼的成本太高,就算遇上网路欺凌、恶意诬告或俗称「起底」的个人背景搜索和公开时,很多人都只能忍气吞声。
毕竟大家不是富商,面对这些行为,「被遗忘权」会否反而是一种保护?不会令富商成为「比其他动物更平等」的动物?私隐专员蒋任宏不太同意,他认为目前香港已有「法律援助」的机制,私隐专员公署也会接受公开投诉,可以向他们求助,因此不认为有需要为此而引入「被遗忘权」的制度。
事实上这种疑虑是有其根据的。自从2014 年5 月欧洲法院作出判决,Google 必须移除西班牙律师Mario Costeja 在报章上的债务记录的网上搜寻结果后,Google 提供表格让欧洲民众申请移除搜寻结果,若个人认为网上和他有关的资讯是「不相关、不足够或不再相关或超乎适度」,便可提出申请移除该连结。
Google 目前只在欧洲子域名下实施有关政策,但欧盟数据保护工作小组(29WP)已施压要求扩阔到在全球主域名网站的搜寻。资料显示,Google 从去年5 月9 日开放有关申请后,一年间共收到254,271 笔请求,完成评估的网址则有922,638 个,实际移除的网址有41.3%,约381,000 个。但部分申请是备受争议,如有手术失败医生、被指控与性侵犯有关的牧师、因金融犯罪被捕和判罪的金融业者等,Google 最后匿名公开这些令公众哗然的要求。
为何由一家商业机构去做裁决?
Peter Fleischer 认为Google 不便评论「被遗忘权」,只强调Google 必须遵从当地法例,并依从过往移除搜寻结果的惯常做法通知各个网站或出版商。虽然29WP 提出指引,要求搜寻结果被移除后不能通知出版商或网站,以免对方修改内容重新再公布,但Google 的处理仍力图平衡「被遗忘权」和资讯自由。
目前Google 的处理方式是接受欧洲民众的申请,但就会为每宗个案做审核,资料显示仅四成个案受理。Peter Fleischer 表示Google 尽量配合法庭的最终裁决,每宗个案都会独立评估报告,将个别人士权利及相关内容涉及的公共利益纳入考量,不想盲目一刀切处理问题。
问到Google 是否「不胜其扰」,Peter Fleischer 表示Google 有足够资源处理,也会认真检视申请,如果有违公共利益的话也会拒绝,例如罪犯纪录不应屏蔽,但如当事人曾被判罪但上诉成功获判无罪,Google 是会接纳自搜寻结果移除相关新闻纪录。
力求平衡反而吃力不讨好
但这是否对Google 及一众搜寻引擎公司公平?毕竟Google 只是一家商业机构,而不是任何法庭或法定机构,并没有义务去替任何人仲裁他们的网络数码痕迹,是否需要公开或屏蔽。事实上已有出版社对Google 的判断不满,例如BBC 经济编辑Robert Peston 就不满Google 把一篇前任美林高层Stan O'Neal 涉及金融犯罪的报导移除,认为Google 的处理方式太过粗糙。
事实上在欧盟判决一年后,已有不少人感到Google 处理方式欠缺透明度,有80 多位来自欧洲、美国、以色列等大学资深学者联署公开信,要求Google 能增加透明度。Google 是全球最大搜寻引擎,处理个案亦最多,但由于并非受到公众监督的机构,如判断标准只是基于Google 自己的价值观,或会将Google 标准变成世界标准。
联署学者的忧虑其实相当合理。即使搜寻结果缘于Google 不公开的演算法,但毕竟是机械自动运作的结果,只反映网络上的趋势,而非Google 自己的人为判断。当变成需要申请删除后,由于覆核有关个案的只能是自然人,无可避免地将夹杂主观看法,Google 亦担当了「判官」角色,这也是联署学者唿吁Google 处理程序应更加透明化的塬因。
判官角色「两边不是人」
如果是黑白分明的事倒还易一点处理,但当不同立场碰撞下,Google 做判官角色将「两边不是人」。例如重案罪犯入狱并多年后获释,要求把他被捕的新闻纪录删除换取更生机会,但如受害人家属不愿意,这种情况又该怎处理?而回到香港的例子,像「租霸」一类不受欢迎人士,有业主自行收集并公开资料库,这是否更符合公众利益?这些问题都不该是由一两家商业机构去做判断。
如果是法庭的话尚有完善的上诉和覆核制度,但Google 并非任何官方机构,即使有人不满申请遭否决,也难有一个公平公开的上诉或覆核渠道。联署学者们引述数据指出,现在只有约1% 被拒绝移除的要求可上诉至国家级的资讯保护机构,更多个案程序是不透明的,公众知情度极低。
于是这又回到一个根本问题:为何由一家商业机构去做裁决?结局是不论搜寻结果有否被移除,Google 都变成了「丑人」:删除了、遭出版者和作者抗议;没删除,又遭批评不够透明度。Peter Fleischer 坦言Google 正扮演一个从来没有要求过、更不想扮演的角色,与其说是不满,倒不如说「只能尽力去做」。
总结:也许本来就没有正确答案
事实上,目前只有欧盟是真正落实执行「被遗忘权」的地区,其中又以德国和法国有最多申请。但在全球而言,不少国家也只是观望、研究居多。由于29WP 也只是提供「指示」,实际上如何运作还是推卸给Google 等搜寻引擎公司,欠缺公开标准下令很多国家也不太积极。
欧盟工作小组向Google 施压,要把政策延伸到Google 主域名,等同要在全球都实行欧盟的判决,相信这又会带来新的讨论。但笔者相信这样做可能为欧盟带来更多法律诉讼:试想像香港富商无法在香港法院逼令Google 删除,下一步势必向「判决能够延伸到全球」的欧洲法庭埋手。
而由一家商业机构去做这种角色是否适合,也必定是各国政府有意引入「被遗忘权」时关心的。因欧盟推卸给Google 的模式,其实只是把政府或司法机构的部份权力架空而已,显然不会是各国政府所乐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