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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检察新坐标之历史方位与路径选择

责任编辑:zsheng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8-09-27 18:52:03 本文摘自:正义网、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犯罪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犯罪类型和手段也日趋多样化、隐蔽化、集团化。如何在新时代深化互联网检察工作,这是一个关系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命题。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在全国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指出:“所谓新的时代坐标,就是新时代检察工作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大的背景。只有定好位、把握好这个时代坐标,才能切实谋发展,才可能强弱项、补短板、重自强!”近年来,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围绕互联网检察工作提出了构建“打击、研判、治理、宣传”的工作模式,积极参与网络空间治理,互联网检察工作被浙江省检察院确立为重点培育的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示范项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当前互联网犯罪的主要特征

笔者从对2016年以来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办理的互联网犯罪案件的统计分析来看,当前互联网犯罪呈现以下四个主要特征:

(一)犯罪主体年龄段相对集中

互联网犯罪主体的年龄特点属于典型的年轻型犯罪。据统计,90%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年龄集中在18—40岁之间。究其原因,年轻人对于互联网知识的了解及对电子产品的操作熟悉程度明显比年长者更有优势,对于网络上的各种APP、服务及获取犯罪手段的渠道更为便捷。加之年轻人交友广泛,更易受人引诱走上犯罪道路。

(二)犯罪常以隐蔽化的形式进行

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和开放性,同时又具有高度的隐蔽性。一方面,互联网犯罪的实施过程中往往不与被害人直接接触,大多通过发送特定链接、信息和对木马程序的操控等形式实施犯罪,只需动动手指即可完成犯罪行为。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常常会运用技术手段进行隐藏,获取其真实身份信息需要进行相应的技术分析。

(三)犯罪目的以谋取经济利益为主

从互联网犯罪的手段来看,典型的两种犯罪类型为侵财型和黑客型。侵财型又可分为被害人非自愿变动账户记录型与被害人自愿变动账户记录型两种类型。大部分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主要目的在于非法敛财。从我院办理的案件情况看,侵财型互联网犯罪占总人数的70%以上,其中以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盗窃类案件更为典型。

(四)组织架构常以团伙化形式出现

从办案实践来看,互联网犯罪中以团伙化形式出现较多,个别案件中甚至已经形成了集团化犯罪和公司化的运作模式。如我院办理的“一元木马网络侵财案”,涉案人数高达80多人。

二、“打击、研判、治理、宣传”办案模式的实践

近年来,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立足区域实际和检察职能,从互联网犯罪的特征分析入手,创新将互联网技术与“枫桥经验”的实质内涵相结合,从打击、研判、治理、宣传四个方面为切入点,全方位开展互联网检察工作探索实践。

(一)从检察监督着手,提升打击力度

1.围绕精准打击,突出办案的力度和效果

我院组建各类网络犯罪案件员额检察官办案组,由点及面,倾力打造一支专业化办案团队。近三年来,共办理各类网络犯罪案件400余件600余人,在办案中实现捕诉有机衔接,合理把握打击力度和广度,集中精力办理了“一元木马网络侵财”“菜鸟裹裹补贴套现”“刷单炒信”“打码撞库”“反射型DDoS攻击”等一批在全国有震动、有影响的重大网络犯罪案件,有力地打击了互联网黑灰产业。其中,办理的“李某某组织刷单炒信入刑案”入选2017年推动中国互联网法治进程十大事件。

2.围绕调处维权,减少引发的矛盾和冲突

建立案件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坚持受破坏的社会关系要修复、受侵害的权益要维护的理念,注重矛盾疏导化解。近年来共督促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250余万元。如:在办理“菜鸟裹裹补贴套现”系列网络诈骗案中,充分阐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督促当事人及其亲属积极退赃,在审查起诉阶段追回赃款50余万元,切实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认罪态度较好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作出构罪不诉处理,有效减少了案件给各方带来的矛盾冲突。

3.围绕智力输出,提供可复制的借鉴样本

注重办案经验积累、案件办理机制建设,起到办一案通一片的效果。联合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共同出台《侵犯财产型网络犯罪案件证据指引》,编撰《网络犯罪案件技术语言汇编》七期,实现网络技术语言和法律语言的深度融合。注重典型网络犯罪案件分析提炼,办案骨干多次在全省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培训班上作经验介绍,多篇案件分析调研文章在《人民检察》等核心期刊发表。承办互联网法律大会·检察论坛,多名干警应邀参加,并作主题发言。

(二)从三项支撑着手,提升研判能力

1.突出平台支撑

充分利用辖区内电商企业,特别是阿里巴巴集团在人才、技术、信息资源上的优势,与阿里巴巴集团签署惩防网络犯罪深度合作协议,并在该集团设立“电商检察联络室”,构建“检企合作、群防群治、敢于创变”的合作模式。结合企业司法诉求,出台《服务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工作意见》,制定加强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商业贿赂等四个方面十项具体措施。

2.突出智囊支撑

与浙大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并在我院设立全省首家网络犯罪研究基地,建立学术研究、检察实务、司法前沿等最新信息的经常性沟通渠道,克服知识更新的滞后性。多次与浙大专家学者共同对互联网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讨,取得良好效果。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计算机、信息技术、金融财务、心理咨询等领域的专家辅助检察机关办案,有效提升办案质量。

3.突出技术支撑

充分利用先进的电子数据实验室的优势,在完善电子数据取证固证规则上下功夫。围绕互联网犯罪团伙组织架构、作案手段等关键性要素,加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近三年来,共对100多起网络犯罪案件中的计算机、手机终端进行证据分析鉴定,精准服务办案。如:在“一元木马”特大网络诈骗案中,通过对软件底层汇编语言的分析比对和侦查实验具体步骤验证,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与软件上家的木马软件为同一软件,从而为起诉的核心证据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从三项外延着手,提升治理成效

1.深化个案类案融合

加强对办案实践的总结分析,通过个案办理、类案分析发现和梳理监管漏洞,及时提出有针对性、有分量的检察建议,推动打击治理工作在源头治理、治本治理上取得实效。如: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某公司软件支付规则存在安全隐患,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犯罪等情况,及时到该公司实地走访,并向其发出书面检察建议,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该公司积极采纳我院建议,进一步完善了支付程序,维护了网络交易安全。

2.深化法治善治融合

注重把握互联网犯罪的现状和态势,及时研究解决办案中的难点问题,认真分析区内电商领域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防控刑事犯罪和完善综合治理的意见建议。如:在办案中发现通过犯罪嫌疑人从某网站购得具有窃听功能充电宝侵犯公民隐私的情况后,及时向该网站进行反馈,该网站高度重视,立即对相关产品进行了清理和屏蔽。办案骨干受邀参加最高检主办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网络犯罪司法解释研讨会,就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提出了意见建议。

3.深化预防教育融合

对特殊身份人员,如在校学生、刚毕业大学生、未成年人等,充分考虑其就业、学习和生活,在办案中慎重妥善处理。对于不具有主观明知、仅领取固定工资的文员等一般参与人员作构罪不诉处理,并在其出所后带至监狱开展警示教育。在全区确立七家观护企业,建立青少年互联网观护基地,与阿里巴巴集团、杭州师范大学建立三方合作,构建青少年网络犯罪预防长效工作机制。

(四)从普法效果着手,提升宣传力度

1.组建专业宣传团队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讲好检察故事。组建传统媒体宣传、新媒体宣传、宣讲团三个宣传团队,成立新媒体工作室。动态监控辖区内互联网犯罪高发地区和人群,以动漫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以案释法,对易受骗及易犯罪群体开展针对性普法宣传。制作的多篇普法微信作品被新华社、人民日报、检察日报等微信公众号转发。

2.提高普法宣传精度

通过建立基层检察室联系镇街全覆盖机制,针对线上电商活动引起的线下纠纷,充分发挥基层检察室紧贴所在镇街电商产业园的优势,加强对预防互联网领域违法犯罪的法律宣传和警示教育,帮助排查、化解涉企、涉众信访纠纷。定期在浙江省未管所、杭州市看守所等地开展网络犯罪预防教育、特殊帮教等活动,覆盖全体在押人员。

三、打造互联网检察工作新坐标的路径选择

结合当前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趋势,对于互联网检察新坐标的路径选择,笔者认为应当定位于依托互联网云技术,以检察数据为核心,实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控申等各类案件的网上办理,打造功能完备的互联网检察工作云平台,不断深化“打击、研判、治理、宣传”的办案模式。

(一)打造全方位互联网检察办案平台

通过电子数据实验室,打造具备大数据综合分析,电子数据采集鉴定等功能的互联网检察“最强大脑”。深化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的运用,探索互联网刑事犯罪案件网上单轨制办理模式,实现案件无纸化全程网上办理。加大“三远一网”的应用力度,探索符合保密要求的互联网远程询问、讯问和远程勘察取证。

(二)运用互联网技术精准服务办案

通过与国内大型电商平台的对接,研发电子数据远程协查互联网技术的运用,研发检察智能APP,通过移动网络和智能手机,为当事人、律师和检察官搭建一个更为便捷的服务平台,根据用户不同的身份权限,为用户提供查询公开信息、申请预约接访、公益诉讼线索举报等功能,并能随时查阅自身预约进度和举报反馈情况。

(三)拓展渠道加大预防宣传效果

一方面,利用阿里云技术,线上搭建“网络安全公益举报平台”,为广大网民提供学习网络安全知识、举报网络不良信息、参加网络公益活动的实践平台。另一方面,线下围绕网络违法犯罪的类型模式、案件办理、帮教机制等进行研究探索,定期发布典型性研究报告,推动网络安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工作机制的建设和完善。

张军检察长指出:“转机就在创新发展中,就在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的新要求中!”笔者认为,作为基层检察院而言,互联网检察工作如何定位新坐标,就应当不断顺应检察工作和互联网发展的时代潮流,找准切入点,在传承与创新的实践中不断探索。

(作者系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关键字:方位互联网

本文摘自: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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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检察新坐标之历史方位与路径选择

责任编辑:zsheng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8-09-27 18:52:03 本文摘自:正义网、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犯罪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犯罪类型和手段也日趋多样化、隐蔽化、集团化。如何在新时代深化互联网检察工作,这是一个关系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命题。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在全国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指出:“所谓新的时代坐标,就是新时代检察工作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大的背景。只有定好位、把握好这个时代坐标,才能切实谋发展,才可能强弱项、补短板、重自强!”近年来,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围绕互联网检察工作提出了构建“打击、研判、治理、宣传”的工作模式,积极参与网络空间治理,互联网检察工作被浙江省检察院确立为重点培育的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示范项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当前互联网犯罪的主要特征

笔者从对2016年以来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办理的互联网犯罪案件的统计分析来看,当前互联网犯罪呈现以下四个主要特征:

(一)犯罪主体年龄段相对集中

互联网犯罪主体的年龄特点属于典型的年轻型犯罪。据统计,90%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年龄集中在18—40岁之间。究其原因,年轻人对于互联网知识的了解及对电子产品的操作熟悉程度明显比年长者更有优势,对于网络上的各种APP、服务及获取犯罪手段的渠道更为便捷。加之年轻人交友广泛,更易受人引诱走上犯罪道路。

(二)犯罪常以隐蔽化的形式进行

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和开放性,同时又具有高度的隐蔽性。一方面,互联网犯罪的实施过程中往往不与被害人直接接触,大多通过发送特定链接、信息和对木马程序的操控等形式实施犯罪,只需动动手指即可完成犯罪行为。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常常会运用技术手段进行隐藏,获取其真实身份信息需要进行相应的技术分析。

(三)犯罪目的以谋取经济利益为主

从互联网犯罪的手段来看,典型的两种犯罪类型为侵财型和黑客型。侵财型又可分为被害人非自愿变动账户记录型与被害人自愿变动账户记录型两种类型。大部分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主要目的在于非法敛财。从我院办理的案件情况看,侵财型互联网犯罪占总人数的70%以上,其中以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盗窃类案件更为典型。

(四)组织架构常以团伙化形式出现

从办案实践来看,互联网犯罪中以团伙化形式出现较多,个别案件中甚至已经形成了集团化犯罪和公司化的运作模式。如我院办理的“一元木马网络侵财案”,涉案人数高达80多人。

二、“打击、研判、治理、宣传”办案模式的实践

近年来,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立足区域实际和检察职能,从互联网犯罪的特征分析入手,创新将互联网技术与“枫桥经验”的实质内涵相结合,从打击、研判、治理、宣传四个方面为切入点,全方位开展互联网检察工作探索实践。

(一)从检察监督着手,提升打击力度

1.围绕精准打击,突出办案的力度和效果

我院组建各类网络犯罪案件员额检察官办案组,由点及面,倾力打造一支专业化办案团队。近三年来,共办理各类网络犯罪案件400余件600余人,在办案中实现捕诉有机衔接,合理把握打击力度和广度,集中精力办理了“一元木马网络侵财”“菜鸟裹裹补贴套现”“刷单炒信”“打码撞库”“反射型DDoS攻击”等一批在全国有震动、有影响的重大网络犯罪案件,有力地打击了互联网黑灰产业。其中,办理的“李某某组织刷单炒信入刑案”入选2017年推动中国互联网法治进程十大事件。

2.围绕调处维权,减少引发的矛盾和冲突

建立案件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坚持受破坏的社会关系要修复、受侵害的权益要维护的理念,注重矛盾疏导化解。近年来共督促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250余万元。如:在办理“菜鸟裹裹补贴套现”系列网络诈骗案中,充分阐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督促当事人及其亲属积极退赃,在审查起诉阶段追回赃款50余万元,切实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认罪态度较好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作出构罪不诉处理,有效减少了案件给各方带来的矛盾冲突。

3.围绕智力输出,提供可复制的借鉴样本

注重办案经验积累、案件办理机制建设,起到办一案通一片的效果。联合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共同出台《侵犯财产型网络犯罪案件证据指引》,编撰《网络犯罪案件技术语言汇编》七期,实现网络技术语言和法律语言的深度融合。注重典型网络犯罪案件分析提炼,办案骨干多次在全省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培训班上作经验介绍,多篇案件分析调研文章在《人民检察》等核心期刊发表。承办互联网法律大会·检察论坛,多名干警应邀参加,并作主题发言。

(二)从三项支撑着手,提升研判能力

1.突出平台支撑

充分利用辖区内电商企业,特别是阿里巴巴集团在人才、技术、信息资源上的优势,与阿里巴巴集团签署惩防网络犯罪深度合作协议,并在该集团设立“电商检察联络室”,构建“检企合作、群防群治、敢于创变”的合作模式。结合企业司法诉求,出台《服务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工作意见》,制定加强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商业贿赂等四个方面十项具体措施。

2.突出智囊支撑

与浙大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并在我院设立全省首家网络犯罪研究基地,建立学术研究、检察实务、司法前沿等最新信息的经常性沟通渠道,克服知识更新的滞后性。多次与浙大专家学者共同对互联网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讨,取得良好效果。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计算机、信息技术、金融财务、心理咨询等领域的专家辅助检察机关办案,有效提升办案质量。

3.突出技术支撑

充分利用先进的电子数据实验室的优势,在完善电子数据取证固证规则上下功夫。围绕互联网犯罪团伙组织架构、作案手段等关键性要素,加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近三年来,共对100多起网络犯罪案件中的计算机、手机终端进行证据分析鉴定,精准服务办案。如:在“一元木马”特大网络诈骗案中,通过对软件底层汇编语言的分析比对和侦查实验具体步骤验证,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与软件上家的木马软件为同一软件,从而为起诉的核心证据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从三项外延着手,提升治理成效

1.深化个案类案融合

加强对办案实践的总结分析,通过个案办理、类案分析发现和梳理监管漏洞,及时提出有针对性、有分量的检察建议,推动打击治理工作在源头治理、治本治理上取得实效。如: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某公司软件支付规则存在安全隐患,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犯罪等情况,及时到该公司实地走访,并向其发出书面检察建议,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该公司积极采纳我院建议,进一步完善了支付程序,维护了网络交易安全。

2.深化法治善治融合

注重把握互联网犯罪的现状和态势,及时研究解决办案中的难点问题,认真分析区内电商领域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防控刑事犯罪和完善综合治理的意见建议。如:在办案中发现通过犯罪嫌疑人从某网站购得具有窃听功能充电宝侵犯公民隐私的情况后,及时向该网站进行反馈,该网站高度重视,立即对相关产品进行了清理和屏蔽。办案骨干受邀参加最高检主办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网络犯罪司法解释研讨会,就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提出了意见建议。

3.深化预防教育融合

对特殊身份人员,如在校学生、刚毕业大学生、未成年人等,充分考虑其就业、学习和生活,在办案中慎重妥善处理。对于不具有主观明知、仅领取固定工资的文员等一般参与人员作构罪不诉处理,并在其出所后带至监狱开展警示教育。在全区确立七家观护企业,建立青少年互联网观护基地,与阿里巴巴集团、杭州师范大学建立三方合作,构建青少年网络犯罪预防长效工作机制。

(四)从普法效果着手,提升宣传力度

1.组建专业宣传团队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讲好检察故事。组建传统媒体宣传、新媒体宣传、宣讲团三个宣传团队,成立新媒体工作室。动态监控辖区内互联网犯罪高发地区和人群,以动漫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以案释法,对易受骗及易犯罪群体开展针对性普法宣传。制作的多篇普法微信作品被新华社、人民日报、检察日报等微信公众号转发。

2.提高普法宣传精度

通过建立基层检察室联系镇街全覆盖机制,针对线上电商活动引起的线下纠纷,充分发挥基层检察室紧贴所在镇街电商产业园的优势,加强对预防互联网领域违法犯罪的法律宣传和警示教育,帮助排查、化解涉企、涉众信访纠纷。定期在浙江省未管所、杭州市看守所等地开展网络犯罪预防教育、特殊帮教等活动,覆盖全体在押人员。

三、打造互联网检察工作新坐标的路径选择

结合当前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趋势,对于互联网检察新坐标的路径选择,笔者认为应当定位于依托互联网云技术,以检察数据为核心,实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控申等各类案件的网上办理,打造功能完备的互联网检察工作云平台,不断深化“打击、研判、治理、宣传”的办案模式。

(一)打造全方位互联网检察办案平台

通过电子数据实验室,打造具备大数据综合分析,电子数据采集鉴定等功能的互联网检察“最强大脑”。深化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的运用,探索互联网刑事犯罪案件网上单轨制办理模式,实现案件无纸化全程网上办理。加大“三远一网”的应用力度,探索符合保密要求的互联网远程询问、讯问和远程勘察取证。

(二)运用互联网技术精准服务办案

通过与国内大型电商平台的对接,研发电子数据远程协查互联网技术的运用,研发检察智能APP,通过移动网络和智能手机,为当事人、律师和检察官搭建一个更为便捷的服务平台,根据用户不同的身份权限,为用户提供查询公开信息、申请预约接访、公益诉讼线索举报等功能,并能随时查阅自身预约进度和举报反馈情况。

(三)拓展渠道加大预防宣传效果

一方面,利用阿里云技术,线上搭建“网络安全公益举报平台”,为广大网民提供学习网络安全知识、举报网络不良信息、参加网络公益活动的实践平台。另一方面,线下围绕网络违法犯罪的类型模式、案件办理、帮教机制等进行研究探索,定期发布典型性研究报告,推动网络安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工作机制的建设和完善。

张军检察长指出:“转机就在创新发展中,就在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的新要求中!”笔者认为,作为基层检察院而言,互联网检察工作如何定位新坐标,就应当不断顺应检察工作和互联网发展的时代潮流,找准切入点,在传承与创新的实践中不断探索。

(作者系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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