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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上新壁垒 ——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对我国企业影响与应对

责任编辑:cdeng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8-07-12 09:19:37 原创文章 企业网D1Net

中国“一带一路”的握手肯定是友好的,然而握手不一定每次都是友好的。5月25日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正式生效,这部法律被称为史上最严苛的数据保护法案,罚金最高达到2000万欧元,相当于1.5亿人民币,要么是罚全球的4%的营业额,两者取其一最高的。所以我们看到,中国企业有更多的服务全球的用户,但企业如何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对此,北京信息资源中心副主任穆勇先生,在7月7日,由企业网D1Net主办的“2018一带一路与信息化发展研讨会”现场为大家解读《一带一路上新壁垒,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对我国企业影响与应对》。

以下为现场速记:

【北京信息资源中心副主任 穆勇】

穆勇:各位领导,下午好!我把学习《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一些体会向各位领导做一下简单的汇报,很多方面可能是我们自己的观点,不见得对,欢迎大家批评。

“一带一路”为什么叫新壁垒呢?其实这个壁垒是相对来说的,对于我们的企业特别是我们的互联网企业,还有一些所谓的数字经济企业电商之类的,确实是我们所遇到的一种壁垒。而且这个壁垒与我们相关的经济进行比较,会发现这个壁垒还是一种非常高的壁垒,我们现在很多企业还做不到这一步。

《保护条例》是5月25日正式生效的,这个《条例》可以说目前为止是已经正式生效的最严苛的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而且是正式实施的法律。它把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权利可以等同于他的基本人权,特别是像隐私权,而且这里面对于个人数据的保护,我总结一下主要是有三方面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第一是知情权,所有的数据处理,不管是采集、加工、处理、还是交易、还是怎么来处理,我必须知道数据主体,这是一个知情权。

第二是选择权,这些数据怎么来处理、处理得合不合规、找谁来处理、这个选择是不是让你处理、处理的结果能不能用、包括转移,这些选择和操作的权利也是信息主体个人的。

第三是所有权,这个数据不管是经过怎样的加工,最后它的权利还是这个人的,不是说经过加工之后,这个数据的权利就变成了我们企业的、变成第三方的或者其他机构的。而且这个权利是不但给出详细的规定,而且有具体的要求和方法。所以说,这个《条例》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条例。

这里面有七个方面的原则,而且实施是在31个欧盟国家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实施的。它不同于一般的指令,它是直接的法令,这些国家要实施这些法令,这是它的一个特点。另外它对于数据处理的原则,大家可以看一下,是非常严格的,合法、公正、透明。虽然我们国内的相关法律也是这么说的,但是实际上我们缺少非常详细具体可操作的规定,这里面是非常详细的。包括它的限制、包括它的最小化准确数据处理、保密、安全、问责和责任等等一系列具体的原则,包括一些具体的数据主体的权利,拒绝数据处理、纠正或删除请求处理的数据被遗忘。

这里面可能有很多具体的条款,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不展开说了。比如说纠正或者说删除,大家看一下具体的权利。某个企业用你们的数据进行个人画像,这些画像必须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我认为这个像画的是我,我认可了,你这个企业才能用。如果不同意,你是不能用的,你要修正。而且我开始的时候同意你采集了数据,后来我觉得我不需要你继续处理了,我可以要求你删除等等。具体的条款非常详细和具体。

里面有一个非常有特点的是数据可携带权,这个打一个比方,比如说我在某一个互联网上进行了操作,在互联网上留下了我的相关信息、包括相关的衍生数据,我现在不想再上你这个网,我想上另外一个网,你这个企业要把我的数据多打一个包,按照我要求的格式传给我,我可以拿它同时到别的网上继续来开展我的业务。你看这个个人的权利多大,而且这些都是企业的相关义务,必须要做到的。

其实这一条也说明了什么呢?欧盟的《条例》看起来是一个个人信息保护的条例,其实他在个人信息保护的同时,也在促使信息的流动和共享,这个权利也是这么一个典型的例子。这里面有很多的具体规定,时间关系我就不具体说了。另外这里面有一些规定是对于数据流通的,也就是说不同地区的数据保护条例的水平不一样,比如说你在欧盟欧美国家进行了评估,他认为他的保护水平比较高,他认为保护高的数据在跨国公司,这个数据在传输的时候只能是从低的往高的地区流动,不能反过来操作。

也就是说,如果有一个企业是全球化公司,他的数据存在了欧盟的相关国家,他要向中国的地区传输数据,他是不允许的,实际上是一个对于数据保护的要求。如果说不按照这些具体要求进行操作,他的处罚是非常严格的,而且也是非常高的。他有两个选择,如果你处理了,没有承担相关的义务和责任的时候,他的处罚是1000万欧元和2%的全球营业额,两者选最高的,这是一类。还有一类是说你对于个人信息处理,如果是侵犯了相关的规定、违反了相关的规定,他的处罚是2000万欧元会全球营业额4%的处罚,也是以两者为高的选择一个。

如果说我们的一些企业触犯了他这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他的处罚是非常高的。同时还有一个管辖原则方面的规定,要求也是非常高的。所谓的场地管辖原则,第一个是说如果你这个公司在我欧盟相关的地区设立企业,特别是我们的相关企业必须要遵守本地的法律法规,这是毫无疑问的,这是可以理解的。另外还有一个原则是只要我欧盟的人在世界各地,如果你这个企业触犯了我的相关规定是同样的,如果说欧盟的成员国相关的人员到了北京,北京的企业处理我的数据没有按照我的规定来进行处理,我也可以按我们的规定来对你进行处罚,这就是所谓的场地原则。

大家可以想想看,这两个原则加在一起,其实是对我们的企业是相当不利的,而且我们看一下“一带一路”,因为今天的题目是“一带一路”,我们看一下其实和欧盟的国家直接相关的东欧有16个国家,还有一些其他的欧盟国家,像希腊等其他国家都在这个范围之内。我们中国的企业走出去,其实除了我们传统的一些建筑修路修桥之外,可能还有点优势的就是我们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互联网企业或者电商企业。

我们要想到国外去发展,这肯定是我们的一个很大的无形中的非关税的壁垒,如果你做不到这样的话,一是你在那边没法开展业务,二是就算你开展了业务,在国内你做得很好,你要到那儿去开展相关的业务也会面临方方面面的阻碍。平时他可能说我不管你,但是他真想罚你的时候,我估计就不是像美国对中兴的事罚你10亿美金了。你想如果阿里被罚一下,他的全球营业额的4%,而且处罚肯定是上限,包括我们的百度、包括我们的京东、包括我们的BAT,因为不见得是到他们那边去开展相关的业务,欧盟的人在北京,你给我提供了服务,你没有按照这个要求做,我就可以罚你。

所以说,从这个角度来说,《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发布其实无形中给我们增加了一个新的阻碍,这是我的一个观点。另外一个,这个事情对于一些大企业来说,可能稍微还可以处理,比如说我们也问过相关的大企业,他说我们有两个版本,第一个是对欧洲国家采用的一个版本,就是按照他的要求来做。我说国内的怎么办,万一欧盟的人到这儿来旅游,你不小心触犯了怎么办?他说现在还没有想到相关的对策,这是一个。

另外一个最大的影响是我们相关的中小企业,这个成本无形中会增加很多,原来我们很多的业务都是通过免费的或者不受影响的开展个人画像、广告、推送等东西来做的,现在变成这样,第一个是你原来的业务很多做不了,第二个是增加了一大块很大的关于数据保护方面的成本。而且同时现在给我们造成压力的,不仅是欧盟国家这么做的,相关的一些发达地区像澳大利亚、新加坡、美国等也都是在做这样的工作。这确实是给我们无形中产生一个压力,但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5月25日我特意上网看了一下,我们国内的企业其实已经开始应对了,比如说这是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我在网上看了一下,他在25号马上就把他的所有隐私政策全调回来了。因为他觉得他自己是最可能会被处罚的一个企业,因为他要飞欧盟国家,另外他的乘客乘员肯定有大量的是欧盟国家的人员。同时我们看了一下我们国内的一些跨国五星级酒店,你看他的隐私政策,他已经变过来了。特别是一些大的,虽然不是互联网企业,但是他要想和欧盟进行对接,他必须要做这项工作。

同时相关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在欧洲国家已经开始实施,并且首个违反相关规定的判例已经出来了,他设立了专门的法庭或者保护人员来处理这方面的案件。现在首个具体的案例我就不展开说了,这个大家能看到。同时相应的美国相关的一些洲、一些国家也在不断的抬高个人数据保护的门槛,其实我觉得这从某种程度来说,对我们国内造成了压力。

我们再看一下,比较一下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起来才知道我们现在走到哪一步。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有,但是相对来说都是比较宏观、模糊、不可操作的,缺少可操作性。除非是你触犯了非常严重的问题,包括相关的标准,其实这是一个国家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标准,因为它是一个推荐性标准,所以没有法律、没有约束力,你可以使用、也可以不使用。特别是他违反了之后,你还没法处罚。所以我们国内在这个方面,我们的起点和欧盟国家相比较而言,我们是非常低的。

如果是数据保护过于严苛,可能会对我们的企业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我们现在采用的政策更多的是比较宽容的,为了促进产业的发展比较宽容的对待个人数据的使用,所以才出现了现在的各种问题。比如说有些企业家就说了,我们中国人愿意占便宜,愿意通过使用我们的个人数据来换取免费的服务,实际上这是不对的。而且它不仅是说我收集你我应该用的数据,而是说相关的数据我要大量的采集。所以我们国内比较起来,我们国内对个人信息的使用更多的是包容。我总结出来实际上是过度的包容,没有守住审慎的底线,造成了相关的侵犯个人信息的事件,包括恶性事件不断有发生,影响了用户对企业的信心。

我想了一下,这是不是和我们以前走过的路有点类似,我们改革开放之初,我们为了发展经济,忽略了环保,走的是一条“先发展、后治理”,以至于现在拼命治理,下最大的决心、最大的力度来治理,花很大的成本来纠正以前的错误的道路。是不是这样,我现在无法判断,但是我们现在的政策,我的总结认为是过度的包容。而且这样对我们以后“一带一路”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现在你要走出去,国外的环境条件和我们是有很大差别的。

我们的一些产品、我们的一些服务,你在国内的时候没有做大的时候,人家是不会管你、不会处理你、不会处罚你。但是你一旦做大的时候,他关注你的时候,特别是你要到欧盟国家去发展的时候,你就会面临这样的问题。而且你要从头来,重新设计你的产品、设计你的服务的时候,我估计那个成本也是会很高的。所以说,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包括高度的重视个人数据保护,怎么来行使相关的权利和操作的规程,包括数据处理机制、数据保护关、应急等等具体的规定,具体就不展开说了。

同时我们国家应该提高我们自己的个人数据保护的门槛,我的一个感觉是现在从两头来走,欧盟国家是从保护往使用、共享中间这边过度,我们是从使用、共享再往保护阶段来过度,他们两可能会在一个阶段进行交汇。如果说我们要在全球数据保护的网络空间治理上有一定的话语权,我们一直在强调中国互联网和国际互联网增加网络空间的话语权,我们需要占领所谓的道德高地,同时也是保护我们自己的利益。在这里政府部门要起到重要的作用,而且政府部门是作为数据处理的所谓的公共当局,也是和一般企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所以我们应该限制政府对个人数据的使用方面的要求,特别是像我们的一些国际化大都市,像北京这样的几个地区,你要举办奥运会,你要举办冬奥会,举办大型的国际活动,大量的国外人员在这边开展相关的工作,如果你这方面做得不够,肯定是会有问题的。同时在这个阶段,我们要注意支持我们的中小企业开展相关的工作。特别是降低我们的风险,帮扶小企业采取相关的措施来应对。同时和欧盟相关的国家进行协商,看看能不能做谈判。像贸易关税一样,确定对我们国家适用的个人数据处理的一种协调机制,来减少不必要的贸易纠纷。

个人数据为什么说在我们这一块处理起来难呢?其实第一个问题是,一个数据的处理不仅涉及到你这个人提交一次,而且在不同的环节有不同的主体来进行处理。第二个是多元主体多步骤操作,第三个是数据的确权,确权问题一直在我们国内没有解决。当然了,国外也有一些不同的方法来进行相关的处置,可以供我们参考。这是所谓的财产权利,一个是确权问题,一个是财产权利如何进行平衡。平衡这里面有一种机制,我们叫做保护与共享的平衡机制,怎么来通过确权和利益的保护进行平衡,保护各方的权利,一个是责任规则、一个是财产规则。

我们稍微解释一下什么叫财产规则,一个主体授予他财产规则之后,如果别人要获得这个权利必须要经过他的同意,这个叫财产规则。还有一个叫责任规则,责任规则是说他获得权利之后,你要征得他的同意,如果他不同意,由第三方来给一个价格或者一个方式来进行处理。打个比喻,像我们盖楼或者修路,有一个房子要拆迁,如果是一般的房地产商业的开发,这个屋子的权利就是财产权利。你要想拆我的房子,你必须给我一个满意的价格,我同意了你才能拆。但是如果是修路,公共利益,对不起,你要2000万我没有,我只能给你1000万或者说500万,这是属于责任规则。

我们认为,个人信息的保护和使用,根据不同的情况,不能一刀切。特别是我们的政府部门,我们不管是向外开放数据、还是政府购买企业和个人的数据的时候,也都是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规则来进行处置。

时间关系就说到这里,如果说得不对的地方,欢迎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关键字:一带一路GD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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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上新壁垒 ——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对我国企业影响与应对

责任编辑:cdeng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8-07-12 09:19:37 原创文章 企业网D1Net

中国“一带一路”的握手肯定是友好的,然而握手不一定每次都是友好的。5月25日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正式生效,这部法律被称为史上最严苛的数据保护法案,罚金最高达到2000万欧元,相当于1.5亿人民币,要么是罚全球的4%的营业额,两者取其一最高的。所以我们看到,中国企业有更多的服务全球的用户,但企业如何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对此,北京信息资源中心副主任穆勇先生,在7月7日,由企业网D1Net主办的“2018一带一路与信息化发展研讨会”现场为大家解读《一带一路上新壁垒,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对我国企业影响与应对》。

以下为现场速记:

【北京信息资源中心副主任 穆勇】

穆勇:各位领导,下午好!我把学习《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一些体会向各位领导做一下简单的汇报,很多方面可能是我们自己的观点,不见得对,欢迎大家批评。

“一带一路”为什么叫新壁垒呢?其实这个壁垒是相对来说的,对于我们的企业特别是我们的互联网企业,还有一些所谓的数字经济企业电商之类的,确实是我们所遇到的一种壁垒。而且这个壁垒与我们相关的经济进行比较,会发现这个壁垒还是一种非常高的壁垒,我们现在很多企业还做不到这一步。

《保护条例》是5月25日正式生效的,这个《条例》可以说目前为止是已经正式生效的最严苛的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而且是正式实施的法律。它把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权利可以等同于他的基本人权,特别是像隐私权,而且这里面对于个人数据的保护,我总结一下主要是有三方面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第一是知情权,所有的数据处理,不管是采集、加工、处理、还是交易、还是怎么来处理,我必须知道数据主体,这是一个知情权。

第二是选择权,这些数据怎么来处理、处理得合不合规、找谁来处理、这个选择是不是让你处理、处理的结果能不能用、包括转移,这些选择和操作的权利也是信息主体个人的。

第三是所有权,这个数据不管是经过怎样的加工,最后它的权利还是这个人的,不是说经过加工之后,这个数据的权利就变成了我们企业的、变成第三方的或者其他机构的。而且这个权利是不但给出详细的规定,而且有具体的要求和方法。所以说,这个《条例》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条例。

这里面有七个方面的原则,而且实施是在31个欧盟国家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实施的。它不同于一般的指令,它是直接的法令,这些国家要实施这些法令,这是它的一个特点。另外它对于数据处理的原则,大家可以看一下,是非常严格的,合法、公正、透明。虽然我们国内的相关法律也是这么说的,但是实际上我们缺少非常详细具体可操作的规定,这里面是非常详细的。包括它的限制、包括它的最小化准确数据处理、保密、安全、问责和责任等等一系列具体的原则,包括一些具体的数据主体的权利,拒绝数据处理、纠正或删除请求处理的数据被遗忘。

这里面可能有很多具体的条款,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不展开说了。比如说纠正或者说删除,大家看一下具体的权利。某个企业用你们的数据进行个人画像,这些画像必须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我认为这个像画的是我,我认可了,你这个企业才能用。如果不同意,你是不能用的,你要修正。而且我开始的时候同意你采集了数据,后来我觉得我不需要你继续处理了,我可以要求你删除等等。具体的条款非常详细和具体。

里面有一个非常有特点的是数据可携带权,这个打一个比方,比如说我在某一个互联网上进行了操作,在互联网上留下了我的相关信息、包括相关的衍生数据,我现在不想再上你这个网,我想上另外一个网,你这个企业要把我的数据多打一个包,按照我要求的格式传给我,我可以拿它同时到别的网上继续来开展我的业务。你看这个个人的权利多大,而且这些都是企业的相关义务,必须要做到的。

其实这一条也说明了什么呢?欧盟的《条例》看起来是一个个人信息保护的条例,其实他在个人信息保护的同时,也在促使信息的流动和共享,这个权利也是这么一个典型的例子。这里面有很多的具体规定,时间关系我就不具体说了。另外这里面有一些规定是对于数据流通的,也就是说不同地区的数据保护条例的水平不一样,比如说你在欧盟欧美国家进行了评估,他认为他的保护水平比较高,他认为保护高的数据在跨国公司,这个数据在传输的时候只能是从低的往高的地区流动,不能反过来操作。

也就是说,如果有一个企业是全球化公司,他的数据存在了欧盟的相关国家,他要向中国的地区传输数据,他是不允许的,实际上是一个对于数据保护的要求。如果说不按照这些具体要求进行操作,他的处罚是非常严格的,而且也是非常高的。他有两个选择,如果你处理了,没有承担相关的义务和责任的时候,他的处罚是1000万欧元和2%的全球营业额,两者选最高的,这是一类。还有一类是说你对于个人信息处理,如果是侵犯了相关的规定、违反了相关的规定,他的处罚是2000万欧元会全球营业额4%的处罚,也是以两者为高的选择一个。

如果说我们的一些企业触犯了他这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他的处罚是非常高的。同时还有一个管辖原则方面的规定,要求也是非常高的。所谓的场地管辖原则,第一个是说如果你这个公司在我欧盟相关的地区设立企业,特别是我们的相关企业必须要遵守本地的法律法规,这是毫无疑问的,这是可以理解的。另外还有一个原则是只要我欧盟的人在世界各地,如果你这个企业触犯了我的相关规定是同样的,如果说欧盟的成员国相关的人员到了北京,北京的企业处理我的数据没有按照我的规定来进行处理,我也可以按我们的规定来对你进行处罚,这就是所谓的场地原则。

大家可以想想看,这两个原则加在一起,其实是对我们的企业是相当不利的,而且我们看一下“一带一路”,因为今天的题目是“一带一路”,我们看一下其实和欧盟的国家直接相关的东欧有16个国家,还有一些其他的欧盟国家,像希腊等其他国家都在这个范围之内。我们中国的企业走出去,其实除了我们传统的一些建筑修路修桥之外,可能还有点优势的就是我们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互联网企业或者电商企业。

我们要想到国外去发展,这肯定是我们的一个很大的无形中的非关税的壁垒,如果你做不到这样的话,一是你在那边没法开展业务,二是就算你开展了业务,在国内你做得很好,你要到那儿去开展相关的业务也会面临方方面面的阻碍。平时他可能说我不管你,但是他真想罚你的时候,我估计就不是像美国对中兴的事罚你10亿美金了。你想如果阿里被罚一下,他的全球营业额的4%,而且处罚肯定是上限,包括我们的百度、包括我们的京东、包括我们的BAT,因为不见得是到他们那边去开展相关的业务,欧盟的人在北京,你给我提供了服务,你没有按照这个要求做,我就可以罚你。

所以说,从这个角度来说,《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发布其实无形中给我们增加了一个新的阻碍,这是我的一个观点。另外一个,这个事情对于一些大企业来说,可能稍微还可以处理,比如说我们也问过相关的大企业,他说我们有两个版本,第一个是对欧洲国家采用的一个版本,就是按照他的要求来做。我说国内的怎么办,万一欧盟的人到这儿来旅游,你不小心触犯了怎么办?他说现在还没有想到相关的对策,这是一个。

另外一个最大的影响是我们相关的中小企业,这个成本无形中会增加很多,原来我们很多的业务都是通过免费的或者不受影响的开展个人画像、广告、推送等东西来做的,现在变成这样,第一个是你原来的业务很多做不了,第二个是增加了一大块很大的关于数据保护方面的成本。而且同时现在给我们造成压力的,不仅是欧盟国家这么做的,相关的一些发达地区像澳大利亚、新加坡、美国等也都是在做这样的工作。这确实是给我们无形中产生一个压力,但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5月25日我特意上网看了一下,我们国内的企业其实已经开始应对了,比如说这是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我在网上看了一下,他在25号马上就把他的所有隐私政策全调回来了。因为他觉得他自己是最可能会被处罚的一个企业,因为他要飞欧盟国家,另外他的乘客乘员肯定有大量的是欧盟国家的人员。同时我们看了一下我们国内的一些跨国五星级酒店,你看他的隐私政策,他已经变过来了。特别是一些大的,虽然不是互联网企业,但是他要想和欧盟进行对接,他必须要做这项工作。

同时相关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在欧洲国家已经开始实施,并且首个违反相关规定的判例已经出来了,他设立了专门的法庭或者保护人员来处理这方面的案件。现在首个具体的案例我就不展开说了,这个大家能看到。同时相应的美国相关的一些洲、一些国家也在不断的抬高个人数据保护的门槛,其实我觉得这从某种程度来说,对我们国内造成了压力。

我们再看一下,比较一下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起来才知道我们现在走到哪一步。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有,但是相对来说都是比较宏观、模糊、不可操作的,缺少可操作性。除非是你触犯了非常严重的问题,包括相关的标准,其实这是一个国家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标准,因为它是一个推荐性标准,所以没有法律、没有约束力,你可以使用、也可以不使用。特别是他违反了之后,你还没法处罚。所以我们国内在这个方面,我们的起点和欧盟国家相比较而言,我们是非常低的。

如果是数据保护过于严苛,可能会对我们的企业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我们现在采用的政策更多的是比较宽容的,为了促进产业的发展比较宽容的对待个人数据的使用,所以才出现了现在的各种问题。比如说有些企业家就说了,我们中国人愿意占便宜,愿意通过使用我们的个人数据来换取免费的服务,实际上这是不对的。而且它不仅是说我收集你我应该用的数据,而是说相关的数据我要大量的采集。所以我们国内比较起来,我们国内对个人信息的使用更多的是包容。我总结出来实际上是过度的包容,没有守住审慎的底线,造成了相关的侵犯个人信息的事件,包括恶性事件不断有发生,影响了用户对企业的信心。

我想了一下,这是不是和我们以前走过的路有点类似,我们改革开放之初,我们为了发展经济,忽略了环保,走的是一条“先发展、后治理”,以至于现在拼命治理,下最大的决心、最大的力度来治理,花很大的成本来纠正以前的错误的道路。是不是这样,我现在无法判断,但是我们现在的政策,我的总结认为是过度的包容。而且这样对我们以后“一带一路”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现在你要走出去,国外的环境条件和我们是有很大差别的。

我们的一些产品、我们的一些服务,你在国内的时候没有做大的时候,人家是不会管你、不会处理你、不会处罚你。但是你一旦做大的时候,他关注你的时候,特别是你要到欧盟国家去发展的时候,你就会面临这样的问题。而且你要从头来,重新设计你的产品、设计你的服务的时候,我估计那个成本也是会很高的。所以说,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包括高度的重视个人数据保护,怎么来行使相关的权利和操作的规程,包括数据处理机制、数据保护关、应急等等具体的规定,具体就不展开说了。

同时我们国家应该提高我们自己的个人数据保护的门槛,我的一个感觉是现在从两头来走,欧盟国家是从保护往使用、共享中间这边过度,我们是从使用、共享再往保护阶段来过度,他们两可能会在一个阶段进行交汇。如果说我们要在全球数据保护的网络空间治理上有一定的话语权,我们一直在强调中国互联网和国际互联网增加网络空间的话语权,我们需要占领所谓的道德高地,同时也是保护我们自己的利益。在这里政府部门要起到重要的作用,而且政府部门是作为数据处理的所谓的公共当局,也是和一般企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所以我们应该限制政府对个人数据的使用方面的要求,特别是像我们的一些国际化大都市,像北京这样的几个地区,你要举办奥运会,你要举办冬奥会,举办大型的国际活动,大量的国外人员在这边开展相关的工作,如果你这方面做得不够,肯定是会有问题的。同时在这个阶段,我们要注意支持我们的中小企业开展相关的工作。特别是降低我们的风险,帮扶小企业采取相关的措施来应对。同时和欧盟相关的国家进行协商,看看能不能做谈判。像贸易关税一样,确定对我们国家适用的个人数据处理的一种协调机制,来减少不必要的贸易纠纷。

个人数据为什么说在我们这一块处理起来难呢?其实第一个问题是,一个数据的处理不仅涉及到你这个人提交一次,而且在不同的环节有不同的主体来进行处理。第二个是多元主体多步骤操作,第三个是数据的确权,确权问题一直在我们国内没有解决。当然了,国外也有一些不同的方法来进行相关的处置,可以供我们参考。这是所谓的财产权利,一个是确权问题,一个是财产权利如何进行平衡。平衡这里面有一种机制,我们叫做保护与共享的平衡机制,怎么来通过确权和利益的保护进行平衡,保护各方的权利,一个是责任规则、一个是财产规则。

我们稍微解释一下什么叫财产规则,一个主体授予他财产规则之后,如果别人要获得这个权利必须要经过他的同意,这个叫财产规则。还有一个叫责任规则,责任规则是说他获得权利之后,你要征得他的同意,如果他不同意,由第三方来给一个价格或者一个方式来进行处理。打个比喻,像我们盖楼或者修路,有一个房子要拆迁,如果是一般的房地产商业的开发,这个屋子的权利就是财产权利。你要想拆我的房子,你必须给我一个满意的价格,我同意了你才能拆。但是如果是修路,公共利益,对不起,你要2000万我没有,我只能给你1000万或者说500万,这是属于责任规则。

我们认为,个人信息的保护和使用,根据不同的情况,不能一刀切。特别是我们的政府部门,我们不管是向外开放数据、还是政府购买企业和个人的数据的时候,也都是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规则来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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